2016年8月21日星期日

赖建诚:良币驱逐劣币:汉文帝的放铸政策

劣币驱逐良币(格雷欣法则),要有一项前提才会成立:在金属货币的时代,如果政府规定劣币与良币的购力相同(或有固定的交换比例),劣币就会驱逐良币。但如果(1)良劣币之间没有固定的交换比例,(2)政府鼓励民间自由铸币(放铸),那就有可能发生相反的情况:良币会驱逐劣币。西汉文帝(公元前179-157),鼓励民间自由铸造四铢半两钱,就出现这种「反格雷欣法则」的现象。从考古的证据可以证实,放铸期间铸造的四铢钱,比国家铸造时期的四铢钱,在含铜量与钱币的重量上(成色),都明显地优越。

秦朝统一六国后,实行中央集权,看起来可以由上而下一条鞭,但也要付出相当高的监督成本。在这个短暂的朝代里(公元前221-206),货币体制并未和政治一样地标准化。这种混乱的货币制度,一直延续到西汉。西汉初期的几位统治者,发行过好几种货币,但效果并不好,主要的困扰是盗铸与贬值:减轻钱币的重量或降低含铜量。

  汉文帝登基的第5年(公元前175年),宣布两项新政策:(1)铸造新币,名为四铢(每铢的重量=0.651公克);(2)开放铸币权(放铸),民间可以自由铸造,私人铸币无罪(「除盗铸钱令」)。这是中国货币史上惟一的放铸时代,效果如何?意外地好,可以说是替「文景之治」(公元前179-141),奠下良好的基础。

文帝的放铸政策只维持30年(公元前175-144),之后收回铸币权,禁止民间私铸。铸币权回归中央后,还继续铸造四铢钱,直到公元前119年为止,四铢钱的寿命总共约55年。我们从出土的钱币质量分析报告,可以看出汉代的各种钱币中,四铢的质量最佳(含铜量最高)。历史学界认为,文帝的放铸引发币制混淆,这是不正确的见解。


四铢钱

前面说过,四铢钱是放铸政策下的新钱,但国家收回铸币权后,还继续铸造四铢钱,这就方便对比「放铸」与「禁铸」时期,四铢钱的质量优劣。我们要提出一个论点:在自由铸造的环境下,透过「产品」(民间自由铸造的钱币)的竞争,货币的质量会不断提升,导致「良币驱逐劣币」。

  这个结果其实很符合格雷欣法则的精神:(1)如果政府不强制规定劣币与良币的交换比例;(2)如果民间对钱币的质量,讯息对称透明的话;就有可能出现「反格雷欣法则」(良币驱逐劣币)。大家会问:如果放铸能让良币驱逐劣币,为何古今中外的政府,大都采「禁铸」政策?原因很简单:在放铸政策下,政府赚不到「铸币利润」。铸币利润是君主的重要财政收入,铸币权收归国家因而成为常态。

但放铸并不表示,民间可以铸造任何重量、任何成色(含铜量)的钱币。事实是:政府会提供「标准货币」的样本让民间遵循,重点是要让民间赚取「铸币成本」与「钱币面值」之间的铸币利润。换言之,政府把原本由国家赚取的铸币利润,转让给民间。放铸的目的是希望:(1)透过民间的竞争,钱币的质量会愈来愈好,国家的币制可以更快统一。(2)减少政府的负担,不必支付铸币成本与发行费用。

在这种鼓励下,民间有意愿铸造成色较佳的钱币,这样才比较容易把自己铸造的钱币卖出去。在利润的诱导下,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,钱币的质量就和其它商品一样,会愈做愈好,劣币自然会被驱逐。但如果铸币权掌握在国家手中,就会在财政考虑下(为了赚取更多的铸币利润),降低钱币的质量,因而掉进格雷欣法则的陷阱里。

把秦朝铸造的12铢钱、西汉早期的3铢钱、吕后时期的8铢钱、文景时期的4铢钱、武帝时期的4铢、5铢钱,以及东汉时期的5铢钱,放在一起比较它们的含铜量,可得到很明确的结果。以秦朝12铢钱每公克的含铜量当作基数(=100),就可看出秦汉各种钱币中,以文景时期的4铢钱质量最佳(指数=205),其次是西汉初期的3铢钱(=198)、武帝时期的5铢钱(=184)。这个结果说明,在放铸政策下,钱币的质量最佳,良币真的有可能驱逐劣币。

接下来要问的是:单用放铸政策,就可以保证这项结果吗?当然不是,还需要配套措施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「称钱衡」。1975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的168号汉墓,出土了汉文帝前元15年(公元前165)的称钱衡(天平)。衡杆上记载与货币法律相关的文字,其中最重要的一句是:「敢择轻重衡,及弗用,劾论罚。」意思是说:凡商民买卖所用的钱,都必须用「钱衡」(天平)测量实重,不可逃避,否则依条例处罚。

  钱衡的目的很简单:持有各种货币的人,必须在公平公开的环境下交易。如果具体落实的话,民间很快就能评断出,哪种钱币质量较优、接受度较高。换句话说,钱币市场开始产生有规范的良性竞争,让良币更为人接受,拒收劣币。透过钱衡的公开运作,如果持劣币来买卖,对方会要求加钱才肯成交:「或用轻钱,百加若干」。反过来说,如果持良币来买卖,就会要求对方添给商品:「或用重钱,平称不受」。

  格雷欣法则成立的第一项条件,就是良币与劣币之间有固定的交换比例,钱衡打破了这项条件。格雷欣法则的第二项条件,是买卖双方对货币的质量讯息不对称。在钱衡法的要求下,双方对货币的质量有透明对称的讯息。格雷欣法则的两项条件,在钱衡法的运作下都无法成立,良币因而得以驱逐劣币。

综前所述,文帝的放铸政策,经过4个步骤才能成功。(1)政府提供钱币的形式和质量标准,称为「法钱」。(2)鼓励民间自由铸造,但质量不得低于法钱。(3)提供钱衡,作为判别良劣币的标准与仲裁工具。(4)民间为了赚取铸币利润,就会竞相提高货币质量,良币逐渐占上风,劣币被逐出钱币市场。

这套史上惟一的放铸政策,在景帝时(公元前144年)结束了,前后历时30年,之后铸币权回归政府(禁铸)。景帝继续铸造4铢钱,但质量起伏不定。公元前140年时,把4铢改为3铢(减重),136年时改回4铢,119年又改回3铢,118年铸新的5铢钱。到了公元前113年,武帝禁止地方政府铸币,完全收归中央。

上述的27年间(公元前140-113),币制改革了好几次,质量逐渐下降。以5铢钱为例,武帝时期的5铢钱,从3.35公克降为3.26公克(昭帝时所铸),再减为3.07公克(宣帝时铸)。到了东汉,5铢钱只剩2.86公克。长期而言,文帝之后的钱币质量持续下降,主因是国家财政困难,必须尽可能赚取铸币利润。

汉文帝的放铸,在古今中外的货币史上,都是少见的例外。从这个史例,我们可以得出两项基本学理:(1)在自由铸造的政策下,政府不必规定良币与劣币的交换比例;(2)当民间对货币的质量讯息对称时(透明公开),格雷欣法则就有可能不成立,良币确实有可能驱逐劣币。

参考书目
陈彦良(2007):〈四铢钱制与西汉文帝的铸币改革:以出土钱币实物实测数据为中心的考察〉,《清华学报》,37(2):321-60。
陈彦良(2008):〈江陵凤凰山称钱衡与格雷欣法则:论何以汉文帝放任私人铸币竟能成功〉,《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》,20(2):205-41。
Chen, Y. and C. Lai (2010): “Good Money Drives out Bad: A Note on Free Coinage and Gresham’s Law in Chinese Han Dynasty”, working paper.
(节选自其《经济史的趣味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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